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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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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檢察官之傳票及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書內備註欄所載「帶國民身分
      證」等字,應以紅字大一號字體印製,以提醒被告、犯罪嫌疑人、
      受刑人及證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