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委託者應於研究計畫期滿前一個月,將期末報告書初稿送本部或 所屬機關審查;本部或所屬機關於收受報告書初稿十五日內完成審 查,並將審查意見送請受委託者於十五日內補充、修正或說明;期 末報告書審查通過後,受委託者應提送研究報告書(含研究報告摘 要)二十份及電子檔二份,據以辦理驗收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