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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2
十二、受委託者應於研究計畫期滿前一個月,將期末報告書初稿送本部或
      所屬機關審查;本部或所屬機關於收受報告書初稿十五日內完成審
      查,並將審查意見送請受委託者於十五日內補充、修正或說明;期
      末報告書審查通過後,受委託者應提送研究報告書(含研究報告摘
      要)二十份及電子檔二份,據以辦理驗收等事宜。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12
十二、受委託者應於研究計畫期滿前一個月,將期末報告書初稿送本部或
      所屬機關審查;本部或所屬機關於收受報告書初稿十五日內完成審
      查,並將審查意見送請受委託者於十五日內補充、修正或說明;期
      末報告書審查通過後,受委託者應提送研究報告書(含研究報告摘
      要)二十份及電子檔二份,據以辦理驗收等事宜。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12
十二  受委託者應於研究計畫期滿前一個月,將期末報告書初稿送部審查
      ;本部各單位於收受報告書初稿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
      送請受委託者於十五日內補充、修正或說明;期末報告書審查通過
      後,受委託者應提送研究報告書 (含研究報告摘要) 二十份及電子
      檔二份,據以辦理驗收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