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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
監獄組織通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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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2 條
監獄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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