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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2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監獄之技訓功能增置訓練師。其有關人員之聘任資格、待遇等參照「法務
    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
民國 70 年 01 月 09 日
監獄無雇員之設置,均調用戒護科之管理員辦理繕寫及一般性事務,削弱戒護力量,
影響戒護安全,故參酌看守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修正本項,增列得置雇員,以便各監
獄將調用之管理員歸還建制,以增強戒護力量,確保監獄安全。
民國 68 年 04 月 04 日
將「藥劑師」修正為「藥師」,以求法律用語一致。
民國 65 年 10 月 22 日
醫師、藥劑師因其本身具有專業技術,多未具備薦任資格,致各監獄羅致此等人員普
遍發生困難,影響衛生保健工作至鉅。故在薦任之下增列「或委任」,以利進用。
民國 62 年 11 月 07 日
因修正本法所根據的法律「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已經廢止,另外公布了「聘用人
員聘用條例」和「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所以原法中「薦聘」、「委派」等字樣都不
合適了,爰於修正為「薦任」、「委任」,以符合新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