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調查員、教誨師等其他人員之設置)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一人至十五人,均薦任;作業導師一人 至十五人,薦任或委任;助理作業導師二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 人,薦任或委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師薦任或委任,藥劑生委 任;護士一人至九人,委任或僱用;並得置雇員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 師、醫師兼任。
(調查員、教誨師等其他人員之設置)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二人至十五人,均薦任;作業導師一人 至十五人,薦任或委任;助理作業導師三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 人,薦任或委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師薦任或委任,藥劑生委 任;護士一人至十人,委任或僱用。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 師、醫師兼任。
(調查員、教誨師等其他人員之設置)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二人至十五人,均薦任;作業導師一人 至十五人,薦任或委任;助理作業導師三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 人,薦任或委任;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劑師薦任或委任;藥劑 生委任;護士一人至十人,委任或僱用。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 師、醫師兼任。
(調查員、教誨師等其他人員之設置)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二人至十五人,均薦任;作業導師一人 至十五人,薦任或委任;助理作業導師三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 人,薦任;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劑師薦任,藥劑生委任;護士 一人至十人,委任或僱用。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 師、醫師兼任。
(調查員、教誨師等其他人員之設置)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二人至十五人,均薦聘,作業導師一人 至十五人,薦聘或委派;助理作業導師三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 人,薦聘;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劑師薦聘,藥劑生委派;護士 一人至十人,委派或僱用。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 師、醫師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