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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2 條
監獄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12 條
監獄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民國 70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第 12 條
(調查員、教誨師等其他人員之設置)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一人至十五人,均薦任;作業導師一人
至十五人,薦任或委任;助理作業導師二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
人,薦任或委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師薦任或委任,藥劑生委
任;護士一人至九人,委任或僱用;並得置雇員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
師、醫師兼任。
民國 68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第 12 條
(調查員、教誨師等其他人員之設置)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二人至十五人,均薦任;作業導師一人
至十五人,薦任或委任;助理作業導師三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
人,薦任或委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師薦任或委任,藥劑生委
任;護士一人至十人,委任或僱用。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
師、醫師兼任。
民國 65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第 12 條
(調查員、教誨師等其他人員之設置)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二人至十五人,均薦任;作業導師一人
至十五人,薦任或委任;助理作業導師三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
人,薦任或委任;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劑師薦任或委任;藥劑
生委任;護士一人至十人,委任或僱用。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
師、醫師兼任。
民國 62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第 12 條
(調查員、教誨師等其他人員之設置)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二人至十五人,均薦任;作業導師一人
至十五人,薦任或委任;助理作業導師三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
人,薦任;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劑師薦任,藥劑生委任;護士
一人至十人,委任或僱用。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
師、醫師兼任。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2 條
(調查員、教誨師等其他人員之設置)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二人至十五人,均薦聘,作業導師一人
至十五人,薦聘或委派;助理作業導師三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
人,薦聘;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劑師薦聘,藥劑生委派;護士
一人至十人,委派或僱用。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
師、醫師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