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再議聲請之駁回)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再議,應製作處分書,由檢 察長或檢察總長簽名蓋章。但因聲請再議不合法而駁回者,毋 庸製作處分書。(刑訴法二五八、最高法院解字第二一○號、 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二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