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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15
一百十五、(再議聲請之駁回)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再議,應製作處分書,由檢
          察長或檢察總長簽名蓋章。但因聲請再議不合法而駁回者,毋
          庸製作處分書。(刑訴法二五八、最高法院解字第二一○號、
          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二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