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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15
一百十五、(再議聲請之駁回)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再議,應製作處分書,由檢
          察長或檢察總長簽名蓋章。但因聲請再議不合法而駁回者,毋
          庸製作處分書。(刑訴法二五八、最高法院解字第二一○號、
          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二號解釋參照)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15
一百十五   (再議聲請之駁回)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再議,應製作處分書,由檢
          察長或檢察總長簽名蓋章。但因聲請再議不合法而駁回者,毋
          庸製作處分書。 (刑訴法二五八、最高法院解字第二一○號、
          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二號解釋參照)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85
八十五  駁回再議,應製作處分書,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簽名蓋章。但因
        聲請再議已逾期而駁回者,毋庸製作處分書。 (刑訴法二五八、
        參照司法院解字第二一○號、院字第一四二號解釋)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85
八十五  駁回再議,應製作處分書,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簽名蓋章。但因
        聲請再議已逾期而駁回者,毋庸製作處分書。 (刑訴法二五八、
        參照司法院解字第二一○號、院字第一四二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