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 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