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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37 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
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137 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
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