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 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