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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13-7 條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
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第 1113- 7 條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
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