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13-7 條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 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第 1113- 7 條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 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