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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第 1113-1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條、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第一千一
百零三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千一百零
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零九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
二、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