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13-1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與本修正條文同步修正之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修正,新增有關成年人「輔助」之
    規定,爰配合增訂第一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三、為立法簡潔,於第二項列舉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得準用之成年人監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