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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11 條
被告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
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
通知其中一人。
看守所如知前項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
之。
第一項情形,看守所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