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 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 通知其中一人。 看守所如知前項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 之。 第一項情形,看守所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被告在所死亡者,看守所長官應即報告檢察官,通知其家屬;其在審判中者,並應報告法 院。
被告在所死亡者,看守所長官應即報告法院或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