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聲請再行起訴之處理) 告訴人於再議期間經過再議駁回後,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 再審原因為理由,請求起訴,經檢察官查明並無可以起訴之新事 實、新證據或有再審之原因者,於簽結後,祇須將理由以書面通 知告訴人,不必再製作不起訴處分書。其由上級檢察長於再議期 間經過後,復令偵查者亦同。(刑訴法二五七、二五八、二六○ ,司法院院字第二八四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