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性騷擾案件調查原則如下:
(一)應秉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因職務或
業務知悉或持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
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雙方
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
避免重複詢問或使其對質。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必
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規定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三)機關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
,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
權益之不當差別待遇。
(四)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
供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
服務,或轉介被害人居所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前開服務。
(五)機關於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
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期
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