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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11
十一、性騷擾案件調查原則如下:
  (一)應秉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因職務或
        業務知悉或持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
        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雙方
        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
        避免重複詢問或使其對質。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必
        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規定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三)機關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
        ,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
        權益之不當差別待遇。
  (四)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
        供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
        服務,或轉介被害人居所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前開服務。
  (五)機關於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
        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期
        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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