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條施以固定保護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 記錄於被告施以固定保護紀錄表。 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固定保 護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被告施以固定保護書(一式四聯 ),第一聯交由被告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 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 送達其委任之辯護人;第四聯留看守所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