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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應製作之書面資料及記錄內容。
二、第二項規定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後,應通知之對象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