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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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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
      處理,於三十日內查明函復陳情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辦結,應將延
      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