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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第 11 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
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
一、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
二、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
    人、團體。
三、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
四、捐助財產或其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五、未依規定將全部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六、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或從事恐怖活動之人,直接或間接收集、提供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七、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條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