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 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 一、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 二、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 人、團體。 三、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 四、捐助財產或其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五、未依規定將全部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六、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或從事恐怖活動之人,直接或間接收集、提供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七、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條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