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13.07.19
要 旨:財團法人因主要業務變動,依財團法人法第 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經
徵得變動後主要業務主管機關之同意後逕行移轉管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
改隸辦法係適用於財團法人「申請許可」改隸之情形,不經申請逕行移轉
管轄之情形則非改隸辦法適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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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11.04.26
要 旨:財團法人於尚未向法院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撤回捐助人
之捐助財產,因財團法人之成立,係以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組
織基礎,且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主要條件,為免財團法人因組織基礎變
動致無法達成設立目的,主管機關應財團法人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廢
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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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10.11.03
要 旨:財團法人有動用捐助財產情事,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
產總額,而以向銀行借貸方式補足,因其補足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資金為
借貸性質,其資產扣除負債是否達最低捐助財產總額,即屬有疑,是恐難
認為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6 項所定補足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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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10.08.26
要 旨:有關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涉
及信託法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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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110.05.11
要 旨:有關「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動用捐助財產,致捐助財產未達本局所定最低捐
助財產總額,申請解散或經本局廢止許可是否需補足設立基金」疑義之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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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109.02.03
要 旨: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各項設立目
的業務,俾符合持續推動公益事業之設立宗旨,故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有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所定例外情形,
方得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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