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有下列情事者,本所得停止其使用。 (一)使用事實與申借內容不符者。 (二)有損場地與設備器材者。 (三)轉借其他單位使用者。 (四)借用人有不當行為,經本所糾正不停止者。 因前項事由停止使用,借用人不得要求退回所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