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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場地及設施借用管理要點 11
十一、有下列情事者,本所得停止其使用。
  (一)使用事實與申借內容不符者。
  (二)有損場地與設備器材者。
  (三)轉借其他單位使用者。
  (四)借用人有不當行為,經本所糾正不停止者。
      因前項事由停止使用,借用人不得要求退回所繳費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