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矯正機關設有遠距接見設備,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公設辯護人及 義務辯護律師,得洽本所戒護科(服務電話 089-891753) 提出申 請,亦可下載申請單填具逕以掛號或傳真方式向本所提出申請,於 指定時間前往鄰近矯正機關就近辦理遠距接見,每次三十分鐘,相 關業務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