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得標人交付價金之期限及方式 (一)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承買確定後 ,另行通知繳交。 (二)除前款情形或經本分署另行通知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 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三)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請指定為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