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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不動產投標注意要點 11
十一、得標人交付價金之期限及方式
  (一)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承買確定後
        ,另行通知繳交。
  (二)除前款情形或經本分署另行通知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
        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三)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請指定為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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