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遺失物公告招領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拾得人如為本署或 無拾得人,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現金(含外幣):由本署出納單位協助兌換新臺幣及辦理繳庫事 宜。 (二)貴重物品:併本署贓物庫處理貴重物品鑑價及拍賣作業後,由出 納單位協助辦理繳庫事宜。 (三)雨傘或拐杖:移作本署無償提供洽公人員便民服務使用。 (四)其他種類遺失物:併本署贓物庫辦理物品銷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