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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11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一、本點新增。
二、遺失物公告招領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如符合第三點規定視為本署拾得
    或無拾得人之情形,為明確後續處理程序,爰按遺失物種類、性質予以區分明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