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前往軍事機關執行搜索、扣押、調閱文件 、勘驗、拘捕人犯、訊(詢)問或實施其他必要之偵查作為時,得 請求該軍事機關長官協助,該軍事機關長官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該軍事機關長官為被告者,得請求該軍事機關長官之上級長官提供 協助,該上級長官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