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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11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為確保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蒐證之即時性與完整性,得以儘早查明事實,爰於本點明 定軍事機關長官對於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實施必要偵查作為之協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