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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11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強制治療之處所,由衛生福利部
設置,或委任、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強制治療之費用,由衛生福利部
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