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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 11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強制治療之處所,由衛生福利部
設置,或委任、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強制治療之費用,由衛生福利部
編列預算支應。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第 10 條
強制治療之費用,包括在強制治療處所治療期間產生之治療費、住院費、
伙食費、衣被費、洗滌費及其他治療之必要費用。
前項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或委由法務部、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10 條
強制治療之費用,包括在強制治療處所治療期間產生之治療費、住院費、
伙食費、衣被費、洗滌費及其他治療之必要費用。
前項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