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假日作息規定:
(一)假日留宿人員應於下午十時前進入本署大門。
(二)放假時不得聚集於本署大門口,阻礙進出交通。
(三)放假時可使用本署各項運動設施,但不得妨礙辦公區域安寧。放
假期間各教室未經申請者,一律不開放使用。
(四)學員應填具車牌號碼申請汽、機車車位,由本署核發汽車停車證
或機車位編號,未申請者禁止停放。停車證應置於駕駛座左前方
擋風玻璃處隨時備查,並於訓練結束時繳回,不得遺失。
(五)學員進出本署大門應自動出示學員證,駕車者亦應停下檢查證件
,不得私闖大門。
(六)放假在外應注意個人安全,遇緊急事件應尋求最有效協助(如報
警求救),並聯繫教輔人員告知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