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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11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五十三點,未明訂申請車位之流程,爰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十一
    點第四款。
三、為明訂假日留宿人員返署時間,爰新增第十一點第一款。
四、為避免學員放假期間阻礙大門進出,爰增訂第十一點第二款。
五、為明訂學員放假期間使用各項公用設施應注意事項,爰增訂第十一點第三款。
六、為明訂學員進出大門時檢查證件之程序,爰增訂第十一點第五款。
七、為使學員於假日期間與教輔人員保持必要之聯繫狀態,爰增訂第十一點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