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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11
十一、假日作息規定:
  (一)假日留宿人員應於下午十時前進入本署大門。
  (二)放假時不得聚集於本署大門口,阻礙進出交通。
  (三)放假時可使用本署各項運動設施,但不得妨礙辦公區域安寧。放
        假期間各教室未經申請者,一律不開放使用。
  (四)學員應填具車牌號碼申請汽、機車車位,由本署核發汽車停車證
        或機車位編號,未申請者禁止停放。停車證應置於駕駛座左前方
        擋風玻璃處隨時備查,並於訓練結束時繳回,不得遺失。
  (五)學員進出本署大門應自動出示學員證,駕車者亦應停下檢查證件
        ,不得私闖大門。
  (六)放假在外應注意個人安全,遇緊急事件應尋求最有效協助(如報
        警求救),並聯繫教輔人員告知現況。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11
十一、假日作息規定:
  (一)假日留宿人員應於下午十時前進入本署大門。
  (二)放假時不得聚集於本署大門口,阻礙進出交通。
  (三)放假時可使用本署各項運動設施,但不得妨礙辦公區域安寧。放
        假期間各教室未經申請者,一律不開放使用。
  (四)學員應填具車牌號碼申請汽、機車車位,由本署核發汽車停車證
        或機車位編號,未申請者禁止停放。停車證應置於駕駛座左前方
        擋風玻璃處隨時備查,並於訓練結束時繳回,不得遺失。
  (五)學員進出本署大門應自動出示學員證,駕車者亦應停下檢查證件
        ,不得私闖大門。
  (六)放假在外應注意個人安全,遇緊急事件應尋求最有效協助(如報
        警求救),並聯繫教輔人員告知現況。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53
五十三、學員開車來署,向人力培育科申請停車證,停車證貼於駕駛座左
        前方擋風玻璃上,依規定停放車位,進出門衛時接受值勤人員查
        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