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審查通過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執行計畫,本署得視緩 起訴或認罪協商被告支付金額之實際狀況,不以一次或全額撥付為 限。執行審查小組執行秘書負責撥付事宜並統計各公益團體及地方 自治團體金額撥付事宜,如已達補助上限,應即停止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