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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11
十一、審查通過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執行計畫,本署得視緩
      起訴或認罪協商被告支付金額之實際狀況,不以一次或全額撥付為
      限。執行審查小組執行秘書負責撥付事宜並統計各公益團體及地方
      自治團體金額撥付事宜,如已達補助上限,應即停止撥款。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審查通過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執行計畫,本署得視緩
      起訴或認罪協商被告支付金額之實際狀況,不以一次或全額撥付為
      限。執行審查小組執行秘書負責撥付事宜並統計各公益團體及地方
      自治團體金額撥付事宜,如已達補助上限,應即停止撥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11
十一、審查通過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執行計畫,本署得視緩起訴被告支付
      金額之實際狀況,不以一次或全額撥付為限。執行審查小組執行秘
      書負責撥付事宜並統計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金額撥付事宜,
      如已達補助上限,應即停止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