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汙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 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 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業務承辦人員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一聯 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本分署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