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汙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 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 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業務承辦人員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一聯 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本分署存查。
十一、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 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 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一聯交付 申請人,一聯由本分署存查。
十一、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 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 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一聯交付 申請人,一聯由本分署存查。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始將 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始將身 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