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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調整文字描述,以臻明確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統一修正「檔卷」文字為「檔案」,俾使用語一致。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增加未能當日應用完畢之規定。
三、因民眾辦理檔案應用申請作業及取件簽收時,皆已完成身分確認,若於閱覽、抄
    錄或複製檔案期間,仍須由本分署暫時保管身分證明文件,至閱覽完畢歸還檔案
    後始得交還一節,恐不符比例原則,且易造成民眾之疑慮,爰刪除第二項「始將
    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之規定,代以「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由申請人
    及本分署各持一聯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