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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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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應在七日內將處理情形書面回覆陳情人,如無法
      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其電話聯繫,向其說明本案之處理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