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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11
十一、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應在七日內將處理情形書面回覆陳情人,如無法
      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其電話聯繫,向其說明本案之處理進度。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11
十一、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應在七日內將處理情形書面回覆陳情人,如無法
      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其電話聯繫,向其說明本案之處理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