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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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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
      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
      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