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 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 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 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 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