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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
      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
      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1
十一、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
      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
      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11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
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
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