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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11
十一、(利益衝突迴避)
      廉政人員執行職務時,有依法應迴避之情形,或認當事人迴避之請
      求有理由時,應即迴避。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