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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守則 11
十一、(利益衝突迴避)
      廉政人員執行職務時,有依法應迴避之情形,或認當事人迴避之請
      求有理由時,應即迴避。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亦同。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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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利益衝突迴避)
    政風人員執行職務如發現有利益衝突時,應依規定自行迴避。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6
六、 (利益衝突迴避) 
    政風人員執行職務如發現有利益衝突時,應依規定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