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
11
十一、關於出勤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出勤-應提早在上班前半小時。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簽到者。
      早退-下班後未將辦公室整理收拾妥當即退勤者。
      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者。